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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明升達高分子材料產業園吡啶項目(二期)”環境影響評價事宜進行信息公開,內容如下: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擬投資135024.7萬元萬元在寧陽化工產業園內建設明升達高分子材料產業園吡啶項目(二期)。項目主要建設1套17.76萬噸/年甲醛生產裝置、1套12萬噸/年乙醛生產裝置、1套10萬噸/年吡啶(含3-甲基吡啶、2-甲基吡啶、3,5-二甲基吡啶)生產裝置,并配套建設動力廠房、罐區、循環水裝置等公輔設施及ECS尾氣反應系統、乙醛水處理站、熱氧化爐等環保設施,同時依托在建的危廢暫存間、防爆控制室、裝卸區和山東晉煤明升達化工有限公司的脫鹽水站、回用水站、終端污水處理站、化驗室、空分裝置、消防水池、水煤漿氣化爐協同處置設施。二期項目年產吡啶64000噸、3-甲基吡啶32400噸、2-甲基吡啶1200噸、3,5-二甲基吡啶2400噸、甲醛177600噸、乙醛120000噸,同時副產乙酸鈉1.5萬噸/年。
二期項目勞動定員160人,實行四班三運轉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時,年運行333天,8000小時。
對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本項目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屬于允許建設項目。對照《石油和化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中第三項“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任務”第五款“有機化學原料”中 “加快發展國內缺口較大、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和高端有機化工產品,重點是:雙酚A、己二腈、己二酸、己二醇、己二胺、高碳醇、氟碳醇、環己酮、異氰酸酯、碳酸二甲酯、吡啶等”,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已在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備案號為:2212-370900-04-01-814692。
經查找,該項目不屬于《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73號)(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2024年12月2日)中限制和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
本項目位于寧陽化工產業園,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之內,符合《寧陽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寧陽縣磁窯鎮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報審版)和寧陽化工產業園總體發展規劃要求。
綜上所述,項目建設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二、項目“三廢”產生及治理措施
該項目在生產過程中有各類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對周圍環境的主要影響有:
(1)廢氣
擬建項目有組織廢氣主要包括二期工藝廢氣、儲罐廢氣、乙醛水處理站廢氣、依托的危廢暫存間新增廢氣、明升達協同處置項目返回新增廢氣等。
二期甲醛生產裝置吸收塔廢氣經ECS尾氣反應器催化氧化后經高20米、內徑0.8米排氣筒DA004排放;二期吡啶生產裝置催化劑再生器廢氣、乙醛水處理站廢氣、脫高沸精餾塔廢液、3,5-二甲基吡啶成品塔廢液、水封罐廢水直接進入熱氧化爐;二期乙醛生產裝置吸收塔廢氣、氨吸收塔不凝氣、二期吡啶生產裝置其他廢氣、儲罐廢氣經水封后進入二期熱氧化爐;明升達協同處置項目濾液槽、磨煤機、煤漿槽收集廢氣和依托的危廢暫存間新增廢氣進入一期熱氧化爐。
一期熱氧化爐廢氣經SNCR+SCR脫硝+袋式除塵后由高50m、內徑2.0m排氣筒DA001排放,二期熱氧化爐廢氣經SNCR+SCR脫硝+袋式除塵后由高50m、內徑3.4m排氣筒DA003排放。
采取以上措施后,擬建項目各污染物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及修改單、《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DB37/2801.7-201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161-2018)、《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氨逃逸參照《火電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2301-2017)要求。
項目無組織廢氣主要為二期裝置區無組織廢氣、二期罐區無組織廢氣、二期乙醛水處理站未被收集的廢氣。
本項目液態物料采用密閉管道輸送,固態物料投料采用負壓上料;二期儲罐除乙醛球罐和甲醛溶液儲罐、液堿儲罐、氨水儲罐外均為內浮頂罐,乙醛采用壓力罐,其他有機物儲罐廢氣經水封后引入熱氧化爐處理;項目生產設備均采用密閉設備,負壓收集廢氣;各工藝廢氣均從產生環節直接通過密閉管道送入熱氧化爐處理后排放;依托的危廢暫存間負壓收集廢氣;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人孔運行期間均保持密閉;卸車采用雙管式物料輸送方式卸車;儲罐采用平衡管打料;加強廠區綠化。
經過上述各項措施,項目廠界各污染物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及修改單、《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161-20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要求,廠界內裝置外無組織VOCs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要求。
(2)廢水
擬建項目廠區排水系統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方式;初期雨水排入廠區初期雨水池,分批排入明升達終端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再進入明升達回用水站處理后回用,不外排,其余雨水就近排入園區雨水管線后匯入海子河。擬建項目二期乙醇回收塔排水進入廠區二期乙醛水處理站處理后回用于二期乙醛生產裝置;各水封罐排水進入熱氧化爐焚燒;甲醛裝置導熱油冷凝器排污水、ECS系統蒸汽發生器排污水、乙醛生產裝置汽包排水、吡啶生產裝置汽包排水、循環冷卻排污水、余熱鍋爐排污水、乙醛水處理站沖洗水排入明升達現有回用水站處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化驗廢水、地面沖洗水排入明升達終端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再進入明升達回用水站處理后回用,不外排。
同時二期項目各生產裝置區、罐區、初期雨水池、乙醛水處理站以及污水管線等均采取嚴格的防滲措施。在采取以上措施后,擬建項目廢水對周圍水環境影響很小。
(3)噪聲
擬建項目噪聲主要來源于設備運行,主要噪聲源為新增各種泵、壓縮機、風機等,其噪聲源強約為75~90dB(A),選用低噪設備,采取隔聲、基礎減振等措施,同時生產過程中加強管理和潤滑,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加強廠區綠化,合理布局,降低項目噪聲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項目廠界噪聲能夠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要求。
(4)固廢
脫高沸精餾塔釜殘、3,5-二甲基吡啶成品塔釜殘、化驗室廢液進入二期熱氧化爐焚燒;明升達正常運行時(7200h),萃余液汽提塔廢液部分委托明升達協同處置,部分進入熱氧化爐焚燒;廢甲醇過濾器濾芯、廢鐵鉬催化劑、ECS系統廢催化劑、廢乙醇過濾器濾芯、廢超濾膜、廢濾芯、廢反滲透膜、吡啶生產裝置廢催化劑、沉降器顆粒、廢礦物油、廢油桶、廢導熱油、廢脫硝催化劑、化驗廢物除塵器下灰、廢布袋委托有資質單位合理處置;乙醛生產裝置廢銀催化劑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5085.7—2019)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合理處置;廢空氣過濾器濾芯按一般固廢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清運。
該項目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不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環境風險
擬建項目生產裝置區、罐區等具有潛在的事故風險,應從建設、生產、貯運等各方面積極采取措施。為了防范事故和減少事故的危害,應加強危險物料管理、完善安全生產制度、系統排查項目存在的環境風險,杜絕環境風險事故發生。當出現事故時,要采取緊急的工程應對措施,如有必要,要采取社會應急措施,并根據實時情況和事故種類確定人群疏散范圍,以控制事故和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建設單位采取了各種風險防范措施,如建設消防系統、事故水池,制定并實施詳細的事故應急預案,加強管理和安全生產教育等,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并確保事故狀態下,降低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
三、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
本項目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包括擬建項目所在位置周邊5公里范圍內的各單位和居民。
四、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及公眾意見表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意見及建議,即您認為本報告所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措施實施后是否對您的工作、生活環境和評價區域環境質量造成影響,請提出建議和意見,我們將充分考慮您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作出相應回答。
公眾意見表網址鏈接:
鏈接: https://pan.baidu.com/s/1PyT5LkLBIq7R34B58pTusw 提取碼: uvkz
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通過電話(0538-2531677)聯系建設單位劉總后可到寧陽化工產業園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廠區查閱紙質報告書。
五、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和途徑
如對本項目提出意見或建議,可在項目公示之日起10日內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建設單位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反映,并留下您的主要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及時和您取得聯系。
(1)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
建設單位: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聯系人:劉總 聯系電話:0538-2531677
(2)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
評價機構:山東環泰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聯系人:楊工 聯系電話:0538-5395607 郵箱:hp9954@163.com
泰安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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